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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加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加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613号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康桥丽景花园60号。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汉川(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浩勋(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加根。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物业公司)与被告徐加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汉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加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驰物业公司诉称:其为无锡市康桥丽景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徐加根系该小区业主,但却拖延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交无果,现要求徐加根支付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589元(1.3元/平方米/月*140.8平方米*36个月)。被告徐加根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加根于2006年3月7日办理了无锡市康桥丽景花园小区x号x室房屋的入住手续,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0.8平方米。2009年4月,无锡市北塘区康桥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康桥丽景业委会)与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物业公司)签订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高层住宅以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收取。2011年4月,康桥丽景业委会与华驰物业公司签订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未变。威孚物业公司因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于2011年4月15日与华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并附债权转让清单,就该小区业主所欠的2009年4月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债权转让给华驰物业公司,债权转让清单载明截止2011年3月31日,徐加根已欠交物业服务费计3个月即549.12元。此后至2013年12月31日,徐加根又欠交物业服务费计33个月。徐加根自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累计欠交物业费6589元。华驰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后,向业主发出了欠交物业服务费的债权已转让通知书并曾上门催讨。此后,因催缴无果,华驰物业公司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房屋入住证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康桥丽景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徐加根系该小区业主,接受了威孚物业公司及华驰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华驰物业公司的本案诉请中,包含的威孚物业公司对徐加根所享有的物业服务费债权部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徐加根应向华驰物业公司缴纳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89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加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65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加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