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南路支行与刘洋、王秋伟、张旺银、白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南路支行,刘洋,王秋伟,张旺银,白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南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吕X,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秋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旺银,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小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洋、王秋伟、张旺银、白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南路支行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88914.18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18日利息75832.39元,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8.494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9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南路支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