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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秦发军与许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发军,许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490-1号申请执行人:秦发军。被执行人:许云峰。申请执行人秦发军与被执行人许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发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云峰支付案件款30310元(含诉讼费31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发军与被执行人许云峰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6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33000元自201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00元,尚有债权30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4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云峰未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秦发军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