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春平与王丽、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平,王丽,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平,男,1971年2月11月,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路184号5号楼3单元302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02112734。被执行人:王丽,居民。被执行人:邹勇。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平与被执行人王丽、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房屋一处现已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