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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21号原告:关某某,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