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诉李某某、周某辛、周某壬法定继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李某某,周某辛,周某壬,张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701-2号原告周某甲,女原告周某乙,女原告周某丙,女原告周某丁,女原告周某戊,女原告周某己,女原告周某庚,女上列原告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周某丙、周某丁。委托代理人邱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周某辛,男委托代理人陈新,巴中市民营经济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壬,男第三人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等人诉被告李新、周某辛、周某壬,第三人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时,原告周某甲等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苟鹏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