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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韦容城与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容城,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万代集团有限公司,万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原告韦容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甘定中,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庆环,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利。被告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俊。第三人万代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万中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容城诉被告深圳市常兴淘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和园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万代集团有限公司、万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容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