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解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312叶旭鹏解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仁,叶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解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仁,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后发坊村。被执行人叶旭鹏,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叶家泊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仁与被执行人叶旭鹏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旭鹏鲁YCY0**轿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旭鹏鲁YCY0**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