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梦霞申请执行梁春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梦霞,梁春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胡梦霞,女。被申请执行人梁春领,女。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721号胡梦霞与梁春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0892.20元,申请费1563.40元,合计112455.6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普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会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