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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奎旭申请执行袁龙胜、袁龙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奎旭,袁龙胜,袁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郑奎旭,男,1973年3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袁龙胜,男,1962年11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袁龙海,男,1963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奎旭与被执行人袁龙胜、袁龙海债权纠纷(2010)萧民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940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萧民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于建军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王关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