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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齐某某,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包某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