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商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全江与李德安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江,李德安,牛德岭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319-2号原告马全江,男,生于1965年5月17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德安,男,生于1961年4月17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牛德岭,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江被告李德安、牛德岭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马全江负担。审判员  陈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