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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81刘怀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怀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81号罪犯刘怀波,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浏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刘怀波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怀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怀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岗位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考核得分7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怀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怀波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