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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陵县支行诉王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陵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泽刚,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李维营,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灯行,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泽刚、李维营、张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陵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