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细荷与庞世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细荷,庞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邓细荷,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被执行人庞世南,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厦铺镇林上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细荷与被执行人庞世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桃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