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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烟牟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云胜与邢汝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胜,邢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烟牟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胜。被执行人邢汝萍。申请执行人杨云胜与被执行人邢汝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邢汝萍尚有欠款22983.4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