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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9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056号申请人谢×,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申请人周×1,女,1986年2月7日出生。申请人周×2,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申请人周×3,男,1944年8月31日出生。申请人周×4,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人周×5,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志明,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申请人周×6,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2015年5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谢×、周×1、周×2、周×3、周×4、周×5、周×6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笑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谢×、周×1、周×2、周×3、周×4、周×5、周×6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建安里小区9号楼4层的房产由谢×继承,周×1、周×2、周×3、周×4、周×5、周×6自愿放弃继承,该套楼房房产证由周×7变更到谢×名下。二、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谢×承担。当日,谢×、周×1、周×2、周×3、周×4、周×5、周×6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周×1、周×2、周×3、周×4、周×5、周×6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谢×、周×1、周×2、周×3、周×4、周×5、周×6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