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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亮与刘章伟、袁尾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刘章伟,袁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陈亮,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被告刘章伟,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全南县。被告袁尾英,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原告陈亮诉被告刘章伟、袁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章伟、袁尾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亮诉称,被告夫妇于2014年3月4日以急需投资苗圃为由向原告借款捌万元(80000.00元),约定月息贰分五厘,借款期限为10个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一直拖延不还。为此,原告诉至你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被告刘章伟、袁尾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陈亮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刘章伟、袁尾英)向甲方(陈亮)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个月,从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月息2.5分(即每月利息2000元整),每月2日前支付利息;收款账号:6226820014100563083,开户行:农信社联社营业部,户名:陈亮;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借款,如出现逾期,借款按月息3分计算,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在《借款协议》的乙方处签了名和捺了印,原告陈亮按《借款协议》��金额转账给了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只支付了2014年5月4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8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原告陈亮多次向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催取,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却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陈亮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陈亮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亮提供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本院的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向原告陈亮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陈亮与被告刘章伟、袁尾英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刘章伟、袁尾英本应积极归还原告陈亮的借款,却违反了双方书面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原告陈亮主张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陈亮主张被告刘章伟、袁尾英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应当归还原告陈亮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清借款之日止),限被告刘章伟、袁尾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亮。二、被告刘章伟、袁尾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章伟、袁尾英承担,限被告刘章伟、袁尾英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福明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静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