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向利与高矮平、神木县明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利,高矮平,神木县明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92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利,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矮平,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明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法定代表人高矮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向利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2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矮平、神木县明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47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矮平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经依法公开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现已流拍。现申请人李向利自愿已流拍价格70.65万元以物抵债。含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90元、保全费152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