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曹风友与王植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风友,王植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风友。委托代理人:张维清,沧县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植玲。上诉人曹风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