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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赵凡、布继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赵凡,布继廷,唐恒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8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谷山路88号。负责人段海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高,该行职工。被告赵凡,农民。被告布继廷,农民。被告唐恒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赵凡、布继廷、唐恒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以起诉时收集证据不充分,需补充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