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秀琴、朱爱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张秀琴,朱爱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48号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方永。委托代理人:林童、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琴。被告:朱爱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琴、朱爱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婉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