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金榜与邹昌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叶金榜,被执行人:邹昌得,申请人叶金榜与被执行人邹昌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昭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邹昌得在银行的存款95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昭法执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裕锋审判员 邓进超审判员 刘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