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75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波。委托代理人刘延辉,男,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法定代表人陈鹏。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1元,由原告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