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聚会、龙静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576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聚会,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薛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静丰,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志巧,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聚会、龙静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聚会、龙静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杨聚会、龙静丰受人雇佣运输毒品,二人使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运至丽江,准备乘丽江到武汉的飞机将毒品运至武汉。2014年7月22日9时10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丽江市三义机场候机大厅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杨聚会、龙静丰,并将二人带至丽江市玉龙县人民医院进行DR检查,发现二人体内有高密度异物,后将两被告人带回古城区公安局排毒。杨聚会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计92粒,经计量,净重351.3克;龙静丰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计93粒,经计量,净重435.8克。经鉴定,二人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4.5%。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聚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龙静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87.1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聚会及其辩护人提出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龙静丰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龙静丰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9时10分,上诉人杨聚会、龙静丰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拟乘飞机将毒品运至武汉,在丽江市三义机场候机大厅被抓获。杨聚会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92粒,净重351.3克;龙静丰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93粒,净重435.8克;经鉴定,二人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抓获被告人和查获毒品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DR检查单,证实2014年7月22日在玉龙县人民医院经对被告人杨聚会、龙静丰进行DR检查,在二被告人体内发现大量毒品可疑物。3.计量笔录、计量告知笔录、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龙静丰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35.8克,杨聚会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51.3克;经鉴定二人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4.二被告人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聚会、龙静丰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欲将毒品运输至武汉,被侦查机关查获。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在毒品犯罪中,二人应分别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关于杨聚会所提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杨聚会运输毒品被侦查机关查获的事实清楚,依法不属于犯罪未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杨聚会及龙静丰的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杨聚会、龙静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注意并已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故请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杨聚会、龙静丰所提原判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 峰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