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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远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刘远佳。被执行人蔡廷坤。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鄂咸安执字第875-1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廷坤在湖北和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占1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刘远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出具申请称,其己与被执行人蔡廷坤就本案己协商处妥,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廷坤在湖北和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占10%的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廷坤在湖北和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占1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石辉审判员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俊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