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日强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泰海刑执字第4号罪犯张日强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4)泰海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日强等十四人犯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张日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人民币四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上述判决的主文,其中改判被告人张日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人民币四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张日强以其现患有晚期癌症,癌细胞已经在全身多个器官、多个部位发生转移,病情一旦恶化,随时有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其在梧州市红十字医院治疗的疾病诊断的病症资料。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同日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该院对罪犯张日强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2015年4月2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泰中法审字第02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参照《保外就医××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罪犯张日强患有甲状腺癌,属晚期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范围。2015年5月7日,本院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罪犯张日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征求意见的函”,5月11日,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书面回函本院,该院认为,罪犯张日强确系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现罪犯张日强的情形符合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罪犯的病情,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可以确定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罪犯张日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4月9日-2016年4月8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