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牛某甲,唐钢职工。被告:杨某,唐山市公交公司职工。原告牛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继辉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甲、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甲诉称,原、被告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牛某乙。婚后被告很少顾家,女儿一直是我和我父母照顾。被告很少尽夫妻义务,更没有做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用过的盘子、碗、筷子堆在水池子里面很多天,直到没用的才会洗。床上的被褥早上起来什么样到晚上睡觉还是什么样,从来不叠。被告很少做饭,不收拾房间,下班回家就是看电视玩手机。去年初被告再次与我冷战,十月份我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后,被告用尽各种手段对我进行威胁。在这期间发生过好多次威胁我的事情,比如把刀藏在车里、打开煤气阀、凌晨打电话等等。我曾于2015年1月14日在路北法院起诉离婚,因顾忌女儿和父母的安全于1月31日撤诉。春节后因我女儿在新起点学校补习英语使问题再次激化,被告也多次到我妈家大闹,无奈我母亲报警。我与被告没有任何可以调解的可能。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牛某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公婆共同生活十六年,没有生过气、打过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牛某乙。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龙泉西里105楼5门102室房产一套,冀B×××××汽车一辆。2015年4月21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发生矛盾应及时沟通消除误解,以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如果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并及时交流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继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