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87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石某、岳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石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7一2号原告朱某。被告石某。被告岳某。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48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朱某申请,要求解除对石某、岳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一百零九条解除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某、岳某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田 茹人民陪审员 王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