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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87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石某、岳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石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7一2号原告朱某。被告石某。被告岳某。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48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朱某申请,要求解除对石某、岳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一百零九条解除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某、岳某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田 茹人民陪审员  王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