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熊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57号罪犯熊维,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2月13日、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维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市级改造积极���子一次,监狱记功三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熊维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玉 涛审 判 员 任 中 枢代理审判员 何 贤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