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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民一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一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出生,四川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王石,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四川人,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刘四清,新疆火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罗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石,被上诉人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四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受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丰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民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罗某某。审 判 长  王庆波代理审判员  邱红成代理审判员  包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