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杨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625-0。负责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申请执行杨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领取判决书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汇执字第7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富审判员 杨 蛟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