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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郎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爱民,王德友,陶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守柱,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被执行人:郎爱民,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德友,男,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陶孟友,男,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郎爱民、王德友、陶孟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9087.5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德友、陶孟友、郎爱民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