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其元与刘玺、孙文惠、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元,刘玺,孙文惠,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周其元,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孙文惠,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坤,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元与被告刘玺、孙文惠、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其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元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其元负担。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