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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其元与刘玺、孙文惠、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元,刘玺,孙文惠,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周其元,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孙文惠,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坤,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元与被告刘玺、孙文惠、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其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元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其元负担。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