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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者永芳与杨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者永芳,杨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者永芳委托代理人韩宝生,张家口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静委托代理人王凤斌,张家口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者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