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培香与李振林、李冬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香,李振林,李冬宝,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培香,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振林,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冬宝,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张玉凤,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培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振林、李冬宝、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未执行标的20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振林、李冬宝、张玉凤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