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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闵祥雷与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祥雷,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付巨瑞,付巨峰,付居松,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闵祥雷。被执行人: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北辰路。法定代表人:付巨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陵县陵东农机大市场东邻。法定代表人:付巨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崔雪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104国道收费站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巨瑞。被执行人:付巨峰。被执行人:付居松。被执行人:张伟。本院立案执行的闵祥雷申请执行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亿丰伟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付巨瑞、付巨峰、付居松、张伟(2014)德中民初字第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闵祥雷申请执行山东博利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付巨瑞、付巨峰、付居松、张伟(2014)德中民初字第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