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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经盛、马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经盛,马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00号。负责人张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经盛,男,汉族,1980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马庆凤,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经盛、马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申请执行人经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贷款本金24427.92元,透支利息7854.46元,滞纳金6157.37元,并继续支付2014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二、被执行人经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执行人马庆凤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执行人经盛、马庆凤未按上述(一)、(二)项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经盛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苏A×××××)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机动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8439.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盛、马庆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经盛名下苏A×××××为本案抵押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439.7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