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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莫贞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贞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29号罪犯莫贞能,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认定莫贞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6日、2011年6月20日、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8日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莫贞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莫贞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贞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