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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李十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十月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知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十月,男,汉族。系社旗县阳光钻石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社旗县北京路南段)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李十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到庭参加诉讼,李十月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庭外达成和解,民权浩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为1209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建章审判员  孙 娟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