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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金有与杜存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980号原告崔金有,男,年龄49。被告杜存本,男,年龄44。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有诉被告杜存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金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