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岳某。被告牛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同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