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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岳某。被告牛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同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