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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桐城市昶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昶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桐城市昶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远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正来,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斌,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昶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昶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6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桐城市昶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