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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天柏宽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三基奇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栢宽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三基奇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天栢宽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528号2幢112B室。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被申请人三基奇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十二层1219室。法定代表人安贞明,董事长。天栢宽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三基奇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内存款508790.32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册,并决定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安贞明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后查明,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没有登记的房屋、机动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