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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7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帮发,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吴某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