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戴太猛,麻城市司法局白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学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锦锋、人民陪审员何君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8月10日,原告以“吴某甲”名义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后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现原告吴某某认为与被告曹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同居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吴某甲”名义与被告曹某某登记结婚,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某甲”与吴某某属同一自然人,该婚姻登记明显存在瑕疵,原告吴某某应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结婚登记。本院依法向原告吴某某法律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要求进行民事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学卫审 判 员 雷锦锋人民陪审员 何君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正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