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广与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胡广。委托代理人陈风浩,青岛市北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商城物流中心院内637-638法定代表人周遵来。被告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498号。法定代表人孙爱新,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元信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青岛即墨市南泉镇赵家屯村(青沙路南泉移468号)法定代表人宫志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实玉,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胡广与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青岛元信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且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部退还原告胡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