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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广与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胡广。委托代理人陈风浩,青岛市北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商城物流中心院内637-638法定代表人周遵来。被告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498号。法定代表人孙爱新,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元信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青岛即墨市南泉镇赵家屯村(青沙路南泉移468号)法定代表人宫志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实玉,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胡广与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康普斯压缩机有限公司、青岛元信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被告青岛顺天发物流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且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部退还原告胡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