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新坡与李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坡,李兆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吴新坡。委托代理人姜夏云、朱建军。被告李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坡诉被告李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立申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金学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