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婷与黎星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黎星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婷,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星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华强,广东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婷诉被告黎星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欧惠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被告黎星文的委托代理人谢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婷与被告黎星文于2014年11月12日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当时双方协议大儿子黎某甲及小儿子黎某乙归被��抚养。现由于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6日再婚,再婚的丈夫购买有一套商品房,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固定的居住环境,原告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且被告无尽到家长监督责任,大儿子黎某甲经常欠交作业,老师投诉被告亦不理会等情况,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变更小儿子黎某乙的抚养权,改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实原告已与被告离婚;2、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扎证,证明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施行结扎手术;4、结婚证、房产证,证明原告与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有固定的居所;5、工资流水,证明原告有固定的收入。被告黎星文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做了清楚的约定,按法律���定,除非是被告方有特别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才能够变更抚养关系,但是现在被告方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和住处,且与孩子相处融洽,所以不应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缴纳社保的清单及工资流水,证明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2、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公司,被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小孩;3、杂志页面,证明被告与大儿子相处融洽。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为该证是2010年出具的,双方是2014年离婚的,离婚当时原告的情况已经是这样的,不能以此来请求变更本案的抚养关系;对证据4、5,被告认为无关联性,因为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被告方有特别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与原告的经济条件无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不能证实被告与大儿子相处融洽。综合原、被告诉辩、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经对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双方质证提出异议的证据,由于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亦采纳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余证据对本案有关事实进行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24日生育长子黎某甲,于2009年10月21日生育次子黎某乙。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罗定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协议婚生长子黎某甲、次子黎某乙均由被告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每月有四天可以带子女回其住所居住,寒暑假期间有十天可以带子女回其住所居住。协议离婚后至今,黎某��、黎某乙一直随被告及被告母亲在佛山市共同居住生活。现原告以其再婚,具备经济条件和居住条件,被告对长子黎某甲无尽到家长监督责任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次子黎某乙由其携带抚养。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时,已对双方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时间短暂,不宜随意变更。双方都爱护孩子,希望下一代能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次子,尽一个母亲的责任,是人之常情。但根据本案实际,为有利于黎某乙的健康成长,黎某乙继续由被告携带抚养为宜。因此,原告请求变更次子黎某乙为其携带抚养的主张,理据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通过探望等方式,加强与儿子的沟通,增进母子感情;在生活上、教育方面对儿子多些关爱,使其健���成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帼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