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葛安明与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安明,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290-7号申请人:葛安明,男。被申请人: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新伟,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沂水县黄山铺镇兖石路42号。申请人葛安明为与被申请人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尧崖头村黄山烟站以东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的土地使用权(沂国用(2012)第108号、地号为104-054-50,使用权面积为174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尧崖头村黄山烟站以东的土地使用权(沂国用(2011)第146-1号、地号为104-054-51,使用权面积为717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